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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人大通过的《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的《暂行办法》等,这对保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法制不系统、效力不高等问题。因此,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该体系大体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后者已经颁布实施,对前者目前已经有财政部颁布的《暂行办法》,只要在此基础上逐步修订和完善,并使之上升为法律。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时,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二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技术条款应以可操作性为前提;三要与现有法规相协调;四要考虑国民待遇和体现民族产业的保护政策。
第二层次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中心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实施细则、配套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这些制度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解释和补充,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来制订。例如,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的规定,对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对采购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对采购质疑和仲裁的规定等。
第三层次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它指的是地方各级政府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制订的各自适合的采购政策、条例。
——明确政府采购模式,合理界定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范围的界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采购主体范围的界定;二是采购内容的界定;三是采购“门槛价”的确定:
采购主体的范围,一般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及所属公共部门,其重点在于公共部门范围的确定,这里要明确两点认识:一是并不是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都纳入采购范围。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化,许多事业单位逐步走向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道路,而又仍然纳入预算管理。对于这些单位,不能笼统的将它们划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而应该针对其每一项采购行为,看其采购目的是否为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采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性资金,这样来确定该单位的每一项采购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而采取相应的采购办法;二是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一般说来,国有企业按其经营性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前一类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投入来维持,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后一类企业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按市场导向配置资源,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而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也是要消除政府直接干预,使之参加市场的平等竞争。因此,它们不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基于上述的分析,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及政府直接管理和控制而又主要靠财政拨款来维持其运营的纯公共性企业等实体。
采购内容的界定,可通过制定采购目录列出,可以采用概述法,也可采用列举法。凡纳入采购目录者,价格又高于“门槛价”,则必须按采购制度依法实施。具体操作时可由《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或由财政部定期根据政策以下发通知的方式制定适合当时国情的总的采购目录;用列举法列出全国都必须执行的具体的采购品目, 用概述法指出各地区可选择执行的采购内容。同时,在不违反总的采购目录的原则下,各地区根据授权可制定一些适合本地的更详细的采购目录,以便于更好的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所谓采购“门槛价”是指符合政府采购制度适用范围的支出单位,其采购规模达到规定的金额必须进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价格,也是竞争性招标的最低限额。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市场尚不健全,现阶段,采购“门槛价”的确定,宜高不宜低,宜窄不宜宽。同时,因为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采购“门槛价”也不应该搞“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区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幅度差异,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不同时期也应允许进行调整。这样,既有便于政府采购制度在全国健康顺利的推行,也有利于积累经验。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
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与其相关的预算、会计和国库等制度则应做适当的改革:
(1)改进预算监督,强化预算监督职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和监督职能。而要达到这一目标,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采购政策,还要参与采购管理,这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要拓宽,对财政干部的知识要求要更高。
(2)改进预算会计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要在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加“拨付所属资金”、“政府采购费用”科目,以反映政府采购资金的划转和采购费用支出情况;在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中增加“专项拨款”科目,并单独编报“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报表”加以反映。
(3)改革现行国库管理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应实行国库单一帐户管理办法,明确财政部门从国库中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招投标又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学科,因此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从社会上选拔一批基础好、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政府采购管理队伍中去;二是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三是进行科学管理,建议逐步建立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
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发展已势在必行。以计算机为中心,建立具有现代技术与手段的政府采购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各级政府、各种采购管理机构和投标者等部门查询、研究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