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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艺方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在解决劳动就业,为大企业改革提供配套的外围环境,搞活地方财政,消除贫困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大企业无可替代的。
政府采购在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力方面有重要作用。根据我国的预算法、税收增长情况和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中的份额,政府采购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发展、国家科技发展和研究、政府日常工作的物质条件需求方面的支出,可以极大地支持甚至创造产业的发展和开发。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政府采购支出会稳定地占据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是国内市场最集中和最稳定的消费者和最大的客户。以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会将政府采购达到和稳定在这一数量上,政府采购对于国内产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和不可替代。
近几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得到快速发展,财政部颁发了一系列全国性的行政规章,各省市也纷纷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成为必然趋势。我们应当立足于国情,通过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规定一定的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的优惠措施。中小企业具有更新快、及时应变的特征,能够及时创新,及时转产,有效满足消费者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但又存在着资金不雄厚、技术力量不足,指生产方面不如大型企业这些弱点。因而中小企业大多生产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基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作出规定采有法律的形式定期公布采购清单和数量,能国产化就不进口,以减少进口压力,逐步实现政府部门或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商品时优先采购国内中小企业的产品,从而达到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
——规定相应的条件下允许将大额采购合同和采购任务分成若干部分实行招标,从而使中小企业享有更多一些可以参与投标竞争的机会,以获得合同订单。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雄厚,在参与投标竞争中无法与大型企业抗衡,那么就应规定允许将大额采购合同和采购任务实行分割招标,使其能参与投标,并且让其充分发挥小而专、小而特的优势而中标,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投标机会。
——对于以残疾人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尽可能规定采购机关采用限制性招标方式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以增加其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额比例的政府采购的机会。从政府采购的目标来看,政府采购不仅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而且要实现社会公平。如果片面强调政府采购只追求效益,可能因政府由于自身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平,因供应商自由竞争,排斥打击弱者而造成社会不安定。因此,政府采购在追求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公平,既要保证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上确认“作为相等来对待”的原则,实行机会平等,又要确保满足采购机关的基本需要和供应商的基本要求,尤其是要加强对社会弱者的保护等。只有这样,才能创造一个既有效益,又有公平,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