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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农业部印发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期加强对跨区机收工作的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
该《管理办法》对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信息服务与作业合同、安全生产与作业质量等方面均予以明确规范,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有规可循。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管理
该《管理办法》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要有组织地进行。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经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牵头组建跨区作业队。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同时,还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跨区作业队的组织者要与机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要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外来机车和机手的安全和利益。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要做好收割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跨区作业期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机维修及油料、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另外,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机执法检查,维护作业秩序。信息服务和作业合同。
该《管理办法》规定各地要建立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和发布联合收割机的需求量、农作物成熟时间、作业收费价格等信息。
供需双方要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收费价格、作业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等。
合同签订后,要分别报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二、安全生产与作业质量
该《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符合《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跨区作业队在进行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安排路线,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联合收割机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收割小麦: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0.8至1.2、籽粒含水率为10%至20%、茎秆含水率为10%至25%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3%,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3%。
收割水稻: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1.0至2.4、籽粒含水率为15%至28%、茎秆含水率为20%至60%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4%,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3%。
收割玉米:在籽粒含水率为25%至30%、植株倒伏率低于5%、果穗下垂率低于15%的条件下,籽粒损失率不得超过3%,果穗损失率不得超过4%,籽粒破碎率不得超过1.5%。
对作物、地形、土壤、天气等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其作业质量标准可由用机户与机手商定。参加跨区作业的各种联合收割机要根据农艺要求,安装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秸秆切碎合格率要大于90%。
资料来源:《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