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点管理软件>管理资料>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六大关系 | 收藏此页 |
200余名来自各中央单位、各地区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欢聚山东威海,共同探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周成跃、政府采购处处长杨晋明、副处长王绍双等领导到会。会议就今年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对2004年政府采购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布置。
会议认为,一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新一轮的制度建设工作全面展开,初步形成了内部制度框架,一些地区将2003年定位为"制度建设年",从实际工作看,也是全国的"制度建设年"。二、政府采购范围更加明确,政府采购规模再创新高,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宽和监督管理力度的加大,2003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要在2002年基础上增长50%,达到1500亿元。三、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机构分离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据不完全统计,除中央单位外,全国已有14个地区完成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分离工作,其他大部分地区的分离和改制工作也正在紧张进行中。四、中央单位基本上扭转了政府采购实践工作滞后局面,2003年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局良好,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意识普遍增强,自觉性明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中央单位在组织建设上也有显著进展。截止目前,各中央单位初步建立了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和执行队伍,初步形成了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多种采购形式并存的格局,基本上扭转了政府采购实践工作滞后局面。
会上,周成跃强调,基于目前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现状,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看待和对待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在实践中要正确处理好六种关系:
一是依法采购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是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就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都是开拓创新的结果。在实践不充分、经验缺乏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与时俱进,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采购活动。
二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重在上规模。规模大了,表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多、范围宽,说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识增强。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有发挥价值,节约的资金才会更多。规范是一项相对标准,实现规范有一个过程,而且没有止境。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初期,二者都不可偏废。首先是要行动起来,做出规模。然后根据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如果过于强调规范,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很可能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
三是效益与效率的关系。效益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势所在,没有效益,这项制度就没有推行价值。效率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生命,如果效率低下,效益再好,这项制度也很难长久。在处理二者关系上,既要讲效益,也要讲效率,要同时兼顾。目前,我们要讲究效益,但更要提高效率,重点是改革妨碍效率的落后管理方式,消除人为因素。对此,财 政部门要减少审批,减化工作环节。采购人要增强采购的计划性,早作准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专业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创新,采取扩大协议供货范围等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措施。
四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其他财政改革的关系。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不是一项独立的改革,而是整个财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共同构成了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个环节,各有侧重,同时互为一体。编制部门预算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源头,主要是解决支出的科学分配问题。政府采购处于预算执行阶段,主要解决支出使用问题,重点是用钱的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转变为现实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质上是解决"如何买"的问题。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的集中支付管理,主要是解决预算执行效果问题,即预算项目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按规定花钱、花了多少钱,实质上是解决"买得怎么样"的问题。明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其他财政改革之间的关系,目的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做好这些改革工作。首先,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其他财政改革都要重视,做到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第二,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通过做好自身工作为其他财政改革服务。第三,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发挥在支出管理中的作用。本届政府对财政改革仅提出一项要求,即增收节支。政府采购对增收有间接作用,主要是通过吸引外资和购买国货来培养税源,但在节支方面能够直接发挥其他改革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二者都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我国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首先是我国幅地广阔,体制复杂,高度集中不现实。第二,过度集中容易形成新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三是防止权力过大,产生新的腐败。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要适度集中,并将集中采购分解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从源头上避免采购权过于集中,同时发挥部门的积极性。目前,一味强调政府集中采购而忽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或者只搞分散采购而抛弃集中采购的做法,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六是基本目标与政策功能的关系。在政府采购的初创阶段,强调节支和反腐是正确的,因为这两方面的效果容易体现,矛盾也少。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要按照法律规定,重视政策目标的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首先考虑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是政府部门的一项责任,必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