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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nnn2:1, (2.5:1), (4:1), 5:1
1×10 :1,2×10 :1,(2.5×10 :1),(4×10 :1),5×10 :1缩小比例nnnn(1:1.5),1:2,(1:2.5),(1:3),(1:4),1:5,(1:6),1:10
nnnn(1:1.5×10 ),1:2×10 ,(1:2.5×10 ),(1:3×10 )
(1:4×10 ),1:5×10 ,(1:6×10 ),1:10×10 注:1)n为正整数; 2)必要时才允许采用括号内的比例。2.3.2.5 “共×张,第×张”指同一代号的图样总张数及张次,如仅一张时,均填“1”。2.3.2.6 型号指所设计工艺、工装图纸对应的产品零件号。2.3.2.7 图样名称指所绘制对象的名称。2.3.2.8 材料标记按材料标准填写完整的材料标记。2.3.2.9 日期是指底图完成的日期。2.3.2.10 更改栏应自下而上按规定填写,并可根据需要延伸,也可设在图纸的右上角。2.4 图样的明细栏2.4.1 图样的明细栏格式见附图2,置于标题栏的正上方。2.4.2 明细栏自下而上按各格规定填写。2.4.3 明细栏的序号,应与装配图上各组成部分引出的序号一致。2.4.4 标准件在代号空格内填写标准号或标准代号,名称空格内填写名称、型号与规格。2.5 图样的代号栏2.5.1 图样的左上角60×12的区域为图样的代号栏。2.5.2 填写图样代号应将其旋转180°。2.6 图样的附加栏2.6.1 图框外左下角区域为附加栏,见附图1。2.6.2 附加栏空格的填写:2.6.2.1 综合档案室按保管底图的要求编号,并由收图人签字,签署收图日期;2.6.2.2 借(通)用件的使用登记 ,在此栏自下而上填写所采用的装配图代号。3 图形绘制的基本要求3.1 总要求3.1.1 图线必须按附表3的规定设置或绘制,达到正确、完整、统一、清晰。3.1.2 图样上标注的名词、术语、代号、图形文字、符号和选用的结构要素,以及填写的计量单位等,应符合下面的规定。3.1.2.1 汉字应按软件的默认设置或另设置成长仿宋体,其字号(即字的高度)分为2.5、3.5、5、7、10、14、20七种,字体宽度为高度的0.707,笔画的粗度为字高的1/20。一般情况下采用5号字书写,“技术要求”采用7号字,“技术要求”的各条款及产品名称、材料及单位名称采用5号字书写。3.1.2.2 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字体按软件的默认设置,其字号分为1.8、2.5、3.5、5、7、10、14、20八种,字体的宽度为字高(h)的2/3,笔画的粗度为h/14。一般情况下采用3.5号字进行标注,用作指数、分数、脚注和极限偏差数值等的字母或数字,采用小一号的2.5号字。表明剖面代号及视图名称的拉丁字母采用5号字。3.1.2.3 作为尺寸线的箭头采用2.5号(箭头长为2.5)。3.1.3 设计产品及零、部件时,应按照其使用要求,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及外购件,达到性能可靠,制造经济,维修方便。3.1.4 图样上的视图与技术要求合起来,应能表明产品及零、部件的结构、完整轮廓和制造、检验时所必需的技术依据。3.1.5 图样在已能清楚表达产品及零、部件的结构、轮廓、尺寸和各部分相互关系的前提下,视图的数量应尽量少。3.1.6 每个产品或零、部件,应尽量分别绘制在单张图纸上。如果必须分布在数张图纸上时,主要视图、明细栏、技术要求,一般应置于第一张上。3.1.7 图样上填写的产品及零、部件名称,应尽量简短、确切。3.1.8 图样上一般不应列入有限制工艺人员选择工艺要求的说明,但为了保证产品及零、部件的质量,必要时,允许标注采用一定加工方法的工艺说明,如“配作”、“同加工”等。3.1.9 每张图样应完整地填写标题栏。签署栏必须经“技术责任”规定的有关人员签署。3.2 图样的绘制3.2.1 零件图的绘制3.2.1.1 每个专用零件一般均应绘制图样,特殊情况下允许不绘制,例如:1)型材垂直切断和板材经裁切后不再机加工者;2)形状和最后尺寸均需根据安装位置确定者。3.2.1.2 零件图一般根据装配时所需要的位置、形状、尺寸和表面粗糙度绘制。零件在装配过程中加工的尺寸,应标注在装配图上。如必须在零件图上标注时,应在有关尺寸近旁注明“配作”等字样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3.2.1.3 两个相互对称的零件,一般应分别绘制图样。如必须绘制在一张图样上时,应标明不同代号,必要时,可再加文字说明。3.2.1.4 必须整体加工成对或成组使用的分切零件,允许作为一个单件绘制在一张图样上,标注一个代号。视图上分切处的连线,用细实线连接。3.2.1.5 单个使用而采取整体加工比较合理的零件,在视图中一般可用双点划线表示零件以外的整体部分。3.2.1.6 零件有正反面或加工方向要求时,应在视图上标注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3.2.1.7 图样上的尺寸应从结构基准面开始标注,并考虑检验此尺寸的可能性。3.2.1.8 图样上的尺寸和几何要素,一般应标注极限偏差和形位公差。未标注时,应有统一的文件规定,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3.2.1.9 图样上对局部要素有特殊要求(如不准倒钝)及标记时,应在所指部位近旁标注说明。3.2.2 装配图及总图的绘制3.2.2.1 产品、零部件装配图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 nbsp; 1)产品或零部件结构及装配位置的图形; 2)主要装配尺寸及配合代号; 3)装配时需要加工的尺寸、偏差、表面粗糙度代(符)号; 4)产品或零部件的外形尺寸、连接尺寸及技术要求等; 5)组成产品或零部件的明细栏(有明细表时可省略)。3.2.2.2 总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轮廓或成套设备组成部分的安装位置图形; 2)产品或成套设备的基本特性、主要参数及型号、规格等; 3)产品的外形尺寸(无外形图时)、安装尺寸(无安装图时)及技术要求或成套设备正确安装位置的尺寸及安装要求; 4)机构运动部分的极限位置; 5)操作机构的手柄、旋纽、指示装置等; 6)组成成套设备的明细栏(有明细表时可省略)。3.2.2.3 当零件采用改变形状或粘合等方法组合连接时,应在视图中的变形及粘合部位,用引出线标注说明(如翻边、铆平、凿毛等)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3.2.2.4 材料与零件通过模具组成一体的结合件(如双金属浇铸、嵌件),其附属在零件上的成形材料,可填写在图样的明细栏或材料栏内,不绘制零件图。3.2.2.5 标注出型号(代号)、名称、规格,即可购置的外购件不绘制图样。需改制的外购件或制成品,一般应绘制图样。视图中除改制部位应标明结构形状、尺寸、表面粗糙度及必要的说明外,其余部分均可简化。3.2.2.6 图样上各种引出说明,一般应与标题平行。引出线不得相互交叉,不应与剖面线重合,不能有一处以上的转折。3.2.3 表格图的绘制3.2.3.1 形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产品及零部件和标准件、通用件,均允许绘制表格图。3.2.3.2 表格图中的变动参数,可包括尺寸、偏差、材料、重量、数量、覆盖层、技术要求等。表格中的变数项可用字母或文字标注。3.2.3.3 形状基本相同,仅个别要素(如孔数、槽数、孔或槽的位置)有差异的产品或零部件,在绘制表格图时,应分别绘出差异部分的局部图形,并在表格的图形栏内,标注与局部图形相应的标记代号。3.2.3.4 表格图的视图,应选择表格中较适当的一种规格,按比例绘制。凡图形失真或尺寸相对失调易造成错觉的规格,不允许列入表格。3.3 技术要求的书写3.3.1 产品及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当不能用视图充分表达清楚时,应在“技术要求”标题下用文字说明,其位置尽量置于标题栏的上方或左方。3.3.2 技术要求的条文,应编顺序号,仅一条时,不写顺序号。3.3.3 技术要求的内容,应简明扼要,通顺易懂。一般包括下列内容:3.3.3.1 对材料、毛坯、热处理的要求(如硬度、金相要求);3.3.3.2 视图中难以表达的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3.3.3.3 对有关结构要素的统一要求(如圆角、倒角、尺寸);3.3.3.4 对零部件表面质量的要求(如涂漆、镀层);3.3.3.5 对间隙、过盈、个别结构要素的特殊要求;3.3.3.6 对校准、调整及密封的要求;3.3.3.7 对产品及零部件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3.3.3.8 试验条件和方法;3.3.3.9 其它及必要的说明。3.3.4 技术要求中引用各类标准、规范、专用的技术条件以及试验方法与验收规则等文件时,应注明引用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在不致引起辨认困难时,允许 只注明编号。3.3.5 技术要求中列举明细栏上的零部件时,允许只写序号或代号。